洗钱流程
- 入账
- 分账
- 融合
在这一阶段,洗钱分子将赃款存入合法金融机构。其主要形式是现金银行存款。 这是洗钱过程中最危险的一环,因为大量现金非常可疑,而且银行按规定要上报巨额交易。
分账就是通过各种财务交易转移赃款,从而改变赃款的形式并使其难以被追踪。分账过程可能包括不同国家或地区、 不同户名的账户间的多次银行转账和电汇、多次存取以不断改变账户金额、改变货币种类和购置奢侈品(游艇、房 屋、轿车钻石)以改变赃款的形式。这是所有洗钱过程中最复杂的一环,其目的是想方设法让原始赃款难以被追踪。
融合就是让赃款以貌似合法的形式重新进入主流经济体系,此时赃款看似来自合法的交易。 这一阶段可能包括最后一次从银行转账到洗钱者只为赚取微薄利润而投资当地公司账户、 卖掉分账时购置的游艇或者从洗钱者自己的公司购买价值为1千万美元的螺丝刀。此时,犯罪 分子就可以高枕无忧地使用这笔钱了。如果前两步没有证明文件留下,则很难在融合这一步抓到洗钱的人。
什么是洗钱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二、认定
本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本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 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 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三、处罚
1. 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 之二十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擅自从事买卖外汇、跨境汇款、 办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的组织。地下钱庄活动起初仅在我国部分沿海及边境地区零星出现,上世纪90年代以来逐步蔓延, 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发展。
地下钱庄活动不仅影响了合法金融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和外汇管理秩序, 威胁国家金融安全,而且已成为洗钱分子清洗赃款的重要通道,助长了贪污腐败、走私、贩毒等严重犯罪活动,成为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以及 走私、贩毒、网络赌博、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工具。
01.减少国家税收
一些企业将在国内的人民币经营收入支付给地下钱庄,并在境外收取相应外币,将应纳税收入转移至境外,偷逃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特别是当前一些公司、企业通过转账提现型地下钱庄将对公账户的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然后通过虚 列支出、虚增成本等手法平账,达到掩盖经营收入、少缴纳应缴税款的目的,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
02.影响国际收支统计准确性,减少国家外汇收入
地下钱庄在境内收付人民币,在境外收付外汇,并在境内进行本外币的相互划转,变相实现了人民币的可自由兑换。由于地下钱庄的资金交易无法纳入正常的国际收支统计中,导致国际收支数据不能准确反映 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影响有关部门对人民币汇率水平等方面的准确判断和分析,从而严重冲击了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目标。此外,对外贸易中大量应收外汇通过 地下钱庄兑换成人民币,减少了国家的外汇储备,影响国家宏观外汇政策的调整。
03.滋生和助长其他刑事犯罪活动,败坏社会风气
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洗钱,从而得以合法占有和使用赃款,助长了腐败活动的蔓延,败坏了社会风气;地下钱庄活动还容易引发绑架、抢劫等刑事犯罪案件,影响社会治安。